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自动消防系统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