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存和管理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档案馆应当代为保管。

向档案馆寄存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与寄存者签定协议书,并发给寄存证。档案馆不得公布和利用未经寄存者同意的寄存档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