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寄存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应当依法予以收购。

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长春市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