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捐赠、出卖;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