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