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