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