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不得挪用、挤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