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Chapter 6 经费保障Article 56In force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