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使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应当开展音乐、舞蹈、绘画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