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校长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