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工勤人员,改善寄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