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六条有效因自然灾害或者城乡建设需要搬迁学校的,应当征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搬迁的原则,根据学校布局调整方案重新建设。 重新建设应当确保校园规模和设施完整,符合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