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居住证明;(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