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被没收的犬。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5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