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