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被没收的犬。

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5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