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的防疫工作及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犬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