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