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居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