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养犬人在办理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只犬第一年为300元,以后每年为100元;单位养犬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一般养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养犬管理和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