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单位和个人在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证明。

个人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单位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应当持单位证明、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办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