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