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的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黔西南州人大》和《黔西南日报》上刊载。
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修改文本。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