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过修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