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会议通过后30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