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缴款义务人拒缴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