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