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检举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投诉、检举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