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票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