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非税收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平衡、成本补偿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