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适时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