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州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