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