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和各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服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