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第五十二条有效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考核制度。自治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