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