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