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报酬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鼓励将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