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中介服务机构,并为其获得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奖励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