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