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