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