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有关部门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挥科学技术在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