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推动和管理本系统、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发展社会科学技术事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