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涉农部门和科学技术、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力量等,积极参与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对重点农业科学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