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场、示范户建设,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项经费,开展农业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