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发展农业科学技术队伍,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农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开发、培训、咨询和服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