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并实施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取水许可管理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五)征收水资源费及相关费用;(六)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