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